外贸企业信用评级,外贸企业信用等级

中证集团ISO认证 2022-08-24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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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公司信用等级依据何标准评A、B、C等?

外贸公司等级依据来源于税局的一份iso三体系认证: 广东省单位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 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9〕28号 2009-02-19 广东省单位局 有效 生效日期:2009-02-19 广州、各地级市单位局: 《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业经2009年2月6日召开的省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省局决定从2009年3月1日起实行。对现有出口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的评定工作,省局要求最迟在今年4月底前完成。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单位局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提高出口退税审核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单位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办理咨询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各类纳税人。
二、各级单位单位负责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的评定工作。分类管理等级的评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三、根据我省出口退(免)税管理现状,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设置A、B、C、D四类。
四、A类企业的评定标准 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其出口退(免)税管理等级可以定为A类: (一)纳税等级评定为A级。 (二)生产型出口企业办理咨询出口退(免)税认定三年以上,且上年度应退税出口额超过8000万美元或一般贸易出口额超过3000万美元;外贸企业办理咨询出口退(免)税认定五年以上、上年度应退税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且从本省购进的应退税出口货物占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的70%以上、从商贸流通企业购进(从农副iso三体系认证收购单位及集团公司代理销售单位购进的除外,下同)的应退税出口货物不超过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的20%(其中从外省商贸流通环节购进的应退税出口货物不超过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的10%)。
五、B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认证老师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除外),其出口退(免)税管理等级可以定为B类: (一)纳税等级在B级(含)以上。 (二)未评定纳税等级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和外贸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生产型出口企业上年度应退税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或一般贸易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外贸企业上年度应退税出口额超过2000万美元,且从商贸流通企业购进的应退税出口货物不超过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的30%。
2.出口退税评估及纳税评估结果正常。
3.连续两年无拖欠税款行为发生。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等级一律定为D类: (一)纳税等级为D级。 (二)出口企业拒绝单位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 (三)外贸企业上年度从商贸流通企业购进的应退税出口货物占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50%以上。 (四)近两年来曾发生过偷税、逃避追缴欠税、不怎么样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 (五)已被立案正在查处或日常管理中已发现有偷不怎么样税嫌疑。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暂不参与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并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一)已办理咨询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但一直未发生应退(免)税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 (二)出口退(免)税认定时间不满一年的出口企业。 (三)自首笔应退(免)税出口业务发生之日起不满一年的生产企业。 (四)符合小型出口企业出口额标准的生产企业。
八、除已被评定为A、B、D类和暂不参与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以外的其他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等级评定为C类。
九、对A类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 (一)各级单位单位对A类出口企业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实行比常规管理出口企业更为优化的服务措施。 (二)在部门申报完成申报环节,优先申报完成A类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对具备条件的,可使用电子申报或预申报等方式。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周内应向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及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除外)。 (三)简化办税手续,提高退税效率。A类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办理咨询出口退(免)税各项单证收集期间,可边收集单证边用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退税部门先用相关电子信息审核通过后,可按审批程序给予办理咨询退税。待企业单证收齐并按规定期限报送到退税部门复核后,再办理咨询已退(免)税款的相关核销手续。退税部门在审核时,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咨询信息审核办理咨询外贸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并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属于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对尚未到期结汇的,退税部门审核退(免)税时,可暂时免予审核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 (四)对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且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的生产企业,除按照规定提供电子数据及申报表外,在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资料,向退税部门办理咨询免抵退税申报;退税部门可据此按现行出口退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咨询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手续;企业在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应及时向退税部门提供。 (五)可暂不实行出口货物单证备案制度。 (六)出口企业在办理咨询退(免)税工作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可通过电话、信函、约谈等“直通车”服务方式直接向县(区)、市或省单位局反映。 (七)在单位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暂时不能满足全省出口退税需求时,对A类出口企业优先办理咨询退税。 (八)在出口退(免)税审核中,出现报关单信息、出口收汇核销信息、专用发票、专用税票信息缺失或错漏的,优先安排排查或采取措施及时补录相关信息。 (九)经省单位局批准,A类生产型出口企业的退(免)税业务可委托县(区)级单位局审批。 (十)定期召开A类出口企业专题座谈会、政策宣讲会、业务咨询会以及单位相关重大出口退(免)税政策、法规出台前的意见征求会等。
十、对B类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 (一)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周内应向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及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除外)。申报时不需提供备案单证,由企业按申报顺序装订成册,存放企业备查。 (二)退税部门在审核时,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咨询信息审核办理咨询外贸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并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属于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对尚未到期结汇的,退税部门审核退(免)税时,可暂时免予审核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 (三)简化出口退(免)税人工审核,除总局、省单位局规定的人工审核必审项目外,其余项目可不再进行人工审核。 (四)及时办理咨询各类出口退(免)税业务,在单位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范围内及时办理咨询退税。 十
一、对C类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 (一)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必须按规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及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除外,但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第二条所列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咨询完网上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申报时不需提供备案单证,由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之日起15周内按申报顺序装订成册,存放企业备查。 (二)退税部门按现行出口退(免)税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工作,对企业的申报资料逐笔进行人工审核,同时进行计算机审核,也可根据审核需要,要求企业提供备案单证。退税部门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属于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退税部门必须将试点企业申报退税数据与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比对相符后,方能办理咨询退(免)税。 (三)退税部门要做好对企业的出口退税评估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和疑点及时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咨询相应的退(免)税。 (四)退税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培训辅导工作,指导企业按政策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定期对企业进行巡查,及时掌握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 十
二、对D类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 (一)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必须在国税发[2004]64号文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咨询完网上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及各项备案单证。 (二)退税部门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同时还应对其退(免)税申报资料及备案单证进行严格审核。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iso三体系认证,必须加强调查核实,需要函调的,对函调部分暂缓退税,并视回函情况按规定处理;对自产iso三体系认证,必须在核实其生产能力、纳税情况无误的情况下方可办理咨询退(免)税。对外贸企业从本地供货企业购进的货物,如供货企业纳税等级不是A级或B级的,主管征税部门应每半年对供货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一次实地核查,并向退税部门提供核查报告,核查无误的,退税部门方可办理咨询相应退(免)税。对外贸企业从外地供货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原则上要求对每一家供货企业定期分批进行函调,对回函无误、交易及纳税正常并排除不怎么样税疑点的,退税部门方可办理咨询相应退(免)税。属于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退税部门必须将试点企业申报退税数据与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比对相符后,方能办理咨询退(免)税。 (三)退税部门要重点加强对企业的出口退税评估分析,定期从出口和退税增长率、出口iso体系证书结构、出口单价、货源、进项税额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分析,对于发现的疑点及时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咨询相应的退(免)税。 (四)退税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辅导培训工作,指导企业按政策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定期对企业进行巡查,及时掌握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征退税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异常情况。 (五)D类出口企业,两年内不得参加其他等级的评定。 十
三、出口企业的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经县(区)级单位局评定后,交由地级市单位局审定,评定为A类和D类的出口企业名单要报省单位局备案。暂不参与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的出口企业如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一律按照D类管理;如已达到A、B、C类评定标准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区)级单位局确定后,在下一个评定期正式评定等级之前可暂按C类管理。对出口与退税业务管理风险较大(如出口敏感iso三体系认证及从敏感货源地购进出口货物)的出口企业,各级单位局在评定分类管理等级和日常管理时应从严掌握。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或申请提高分类等级的工作从每年1月上旬开始至1月底结束。 十
四、退税部门应对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实施动态管理。实行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后,主管单位应加强征退税衔接。征管部门应定期将出口企业的纳税等级评定情况告知退税部门,对涉及纳税等级调整以及纳税评估存在重大疑点或异常的出口企业,应及时向退税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稽查部门对出口企业及出口供货企业进行立案检查的,应及时通知征退税部门,并在结案后及时将结案情况告知征退税部门。退税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评估分析,结合本地区特点和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评估工作,要从出口及退税增长率、购货来源、出口iso体系证书结构、出口单价、报关口岸、出口退税率、换汇成本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分析,并及时对疑点进行核实。 退税部门应根据评估分析结果以及征管、稽查等部门提供的信息和有关情况,评定和及时调整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等级,出口企业明显不符合已评定的管理等级的,应立即降低其相应的分类管理等级。退税部门应及时将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及调整情况通知征管部门。 附件: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表

外贸公司信用等级依据来源于税局的一份文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 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9〕28号 2009-02-1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有效 生效日期:2009-02-19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业经2009年2月6日召开的省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省局决定从2009年3月1日起实行。对现有出口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的评定工作,省局要求最迟在今年4月底前完成。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提高出口退税审核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各类纳税人。
二、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的评定工作。分类管理等级的评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三、根据我省出口退(免)税管理现状,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设置A、B、C、D四类。
四、A类企业的评定标准 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其出口退(免)税管理等级可以定为A类: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 (二)生产型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三年以上,且上年度应退税出口额超过8000万美元或一般贸易出口额超过3000万美元;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五年以上、上年度应退税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且从本省购进的应退税出口货物占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的70%以上、从商贸流通企业购进(从农副产品收购单位及集团公司代理销售单位购进的除外,下同)的应退税出口货物不超过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的20%(其中从外省商贸流通环节购进的应退税出口货物不超过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的10%)。
五、B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除外),其出口退(免)税管理等级可以定为B类: (一)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含)以上。 (二)未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和外贸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生产型出口企业上年度应退税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或一般贸易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外贸企业上年度应退税出口额超过2000万美元,且从商贸流通企业购进的应退税出口货物不超过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的30%。
2.出口退税评估及纳税评估结果正常。
3.连续两年无拖欠税款行为发生。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等级一律定为D类: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 (二)出口企业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 (三)外贸企业上年度从商贸流通企业购进的应退税出口货物占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50%以上。 (四)近两年来曾发生过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 (五)已被立案正在查处或日常管理中已发现有偷骗税嫌疑。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暂不参与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并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一)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但一直未发生应退(免)税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 (二)出口退(免)税认定时间不满一年的出口企业。 (三)自首笔应退(免)税出口业务发生之日起不满一年的生产企业。 (四)符合小型出口企业出口额标准的生产企业。
八、除已被评定为A、B、D类和暂不参与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以外的其他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等级评定为C类。
九、对A类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 (一)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对A类出口企业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实行比常规管理出口企业更为优化的服务措施。 (二)在税务部门受理申报环节,优先受理A类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对具备条件的,可使用电子申报或预申报等方式。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应向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及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除外)。 (三)简化办税手续,提高退税效率。A类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办理出口退(免)税各项单证收集期间,可边收集单证边用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退税部门先用相关电子信息审核通过后,可按审批程序给予办理退税。待企业单证收齐并按规定期限报送到退税部门复核后,再办理已退(免)税款的相关核销手续。退税部门在审核时,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外贸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并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属于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对尚未到期结汇的,退税部门审核退(免)税时,可暂时免予审核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 (四)对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且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的生产企业,除按照规定提供电子数据及申报表外,在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资料,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退税部门可据此按现行出口退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手续;企业在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应及时向退税部门提供。 (五)可暂不实行出口货物单证备案制度。 (六)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工作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可通过电话、信函、约谈等“直通车”服务方式直接向县(区)、市或省国家税务局反映。 (七)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暂时不能满足全省出口退税需求时,对A类出口企业优先办理退税。 (八)在出口退(免)税审核中,出现报关单信息、出口收汇核销信息、专用发票、专用税票信息缺失或错漏的,优先安排排查或采取措施及时补录相关信息。 (九)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A类生产型出口企业的退(免)税业务可委托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十)定期召开A类出口企业专题座谈会、政策宣讲会、业务咨询会以及国家相关重大出口退(免)税政策、法规出台前的意见征求会等。
十、对B类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 (一)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应向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及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除外)。申报时不需提供备案单证,由企业按申报顺序装订成册,存放企业备查。 (二)退税部门在审核时,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外贸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并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属于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对尚未到期结汇的,退税部门审核退(免)税时,可暂时免予审核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 (三)简化出口退(免)税人工审核,除税务总局、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人工审核必审项目外,其余项目可不再进行人工审核。 (四)及时办理各类出口退(免)税业务,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范围内及时办理退税。 十
一、对C类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 (一)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必须按规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及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除外,但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第二条所列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网上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申报时不需提供备案单证,由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之日起15天内按申报顺序装订成册,存放企业备查。 (二)退税部门按现行出口退(免)税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工作,对企业的申报资料逐笔进行人工审核,同时进行计算机审核,也可根据审核需要,要求企业提供备案单证。退税部门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属于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退税部门必须将试点企业申报退税数据与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比对相符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三)退税部门要做好对企业的出口退税评估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和疑点及时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相应的退(免)税。 (四)退税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培训辅导工作,指导企业按政策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定期对企业进行巡查,及时掌握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 十
二、对D类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 (一)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必须在国税发[2004]64号文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网上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及各项备案单证。 (二)退税部门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同时还应对其退(免)税申报资料及备案单证进行严格审核。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必须加强调查核实,需要函调的,对函调部分暂缓退税,并视回函情况按规定处理;对自产产品,必须在核实其生产能力、纳税情况无误的情况下方可办理退(免)税。对外贸企业从本地供货企业购进的货物,如供货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不是A级或B级的,主管征税部门应每半年对供货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一次实地核查,并向退税部门提供核查报告,核查无误的,退税部门方可办理相应退(免)税。对外贸企业从外地供货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原则上要求对每一家供货企业定期分批进行函调,对回函无误、交易及纳税正常并排除骗税疑点的,退税部门方可办理相应退(免)税。属于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退税部门必须将试点企业申报退税数据与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比对相符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三)退税部门要重点加强对企业的出口退税评估分析,定期从出口和退税增长率、出口商品结构、出口单价、货源、进项税额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分析,对于发现的疑点及时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相应的退(免)税。 (四)退税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辅导培训工作,指导企业按政策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定期对企业进行巡查,及时掌握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征退税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异常情况。 (五)D类出口企业,两年内不得参加其他等级的评定。 十
三、出口企业的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经县(区)级国家税务局评定后,交由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审定,评定为A类和D类的出口企业名单要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暂不参与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的出口企业如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一律按照D类管理;如已达到A、B、C类评定标准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区)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后,在下一个评定期正式评定等级之前可暂按C类管理。对出口与退税业务管理风险较大(如出口敏感产品及从敏感货源地购进出口货物)的出口企业,各级国家税务局在评定分类管理等级和日常管理时应从严掌握。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或申请提高分类等级的工作从每年1月上旬开始至1月底结束。 十
四、退税部门应对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实施动态管理。实行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征退税衔接。征管部门应定期将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告知退税部门,对涉及纳税信用等级调整以及纳税评估存在重大疑点或异常的出口企业,应及时向退税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稽查部门对出口企业及出口供货企业进行立案检查的,应及时通知征退税部门,并在结案后及时将结案情况告知征退税部门。退税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评估分析,结合本地区特点和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评估工作,要从出口及退税增长率、购货来源、出口商品结构、出口单价、报关口岸、出口退税率、换汇成本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分析,并及时对疑点进行核实。 退税部门应根据评估分析结果以及征管、稽查等部门提供的信息和有关情况,评定和及时调整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等级,出口企业明显不符合已评定的管理等级的,应立即降低其相应的分类管理等级。退税部门应及时将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及调整情况通知征管部门。 附件: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表


信用证——外贸企业如何规避信用证风险?

在证方式中,办卖的就是一叠iso三体系认证。所以,根据不同行业和单位的要求,提交的iso三体系认证一定要符合证条款的要求。只根据单证来办理咨询货物交割和支付。单证对,就付款。不然出现不附点,有权利扣款或者不付款。这就要求企业的制单人员要细致。在接到证时要先审单,看是不是有某些不能接受的拼写错误,金额,数量的错误,或者软条款,发现后,及时让客户进行修改。若证无误,则可以开始按照证的要求,对客户要求的单证,按时间开始一一准备。每个公司习惯不一样,你也可以做个证审核表,方便你核对条款,或者在证重要条款下,用荧光笔进行标记。制作单证时一定按照证,比如45A 货物描述里的所有内容发票上都必须有体现,而46A的单据要求就是我们所要提交的单据。47A的附加条款里若有其他要求也必须照做。证的三个主要期限:最后装船期,交单期和有效期很重要,而最后装船期尤其重要,要注意不要逾期。做证,要了解条款意思,细致,其实如果不太懂的条款还可以在审单后请教国内相关人员。

只要有经验丰富的证审核和操作人员审核并操作证,就可以将证的风险降至最低程度。因为证的操作非常复杂,只能凭借经验来审核,任何的书本知识都不足以应付证的实际操作。

一旦接受证,最重要的是有效期。 但我想说无润怎么完美的正也只是解决表面上的。因为大部分的老外开正的帐户是空头的,也就是说里边没钱。但中国的就是认可这个,可以。


云南企业外部信用评级aaa级企业有哪家?

aaa级的企业很多很多。


外贸小企业怎样做好信用风险管理?

企业只有根据自身的政策制定一套全面的风险控制方案和措施,才能有效地控制来自交易对方的风险,进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客户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损失。目前,我国一些大型外贸企业已经拥有较为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但一些中小外贸企业在这方面还存在较大的问题。  为此,中小外贸企业应从事前控制、事中管理、事后处理三方面构建和完善自身的风险管理模式,以便更好的控制客户风险和管理应收账款。   1。事前控制 所谓事前控制,概括说就是外贸企业在对外交易活动发生前,对相关业务的风险进行充分地识别、分析和评估。  事前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建立规范的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当前我国大多数外贸企业过于注重成交量,忽视了对国外客户的风险评估,没有建立好的风险管理机制,这实际上为出口遭遇风险埋下了很大的隐患。    而通过增设专门的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当前销售和管理决策严重失控的局面,在企业内部形成科学的制约机制。 通过风险管理部门专业化的管理,可以及时地掌握和评估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并且由其独立地、科学地、定量化地审核每笔交易的价值和风险,从而在应收账款发生和运行的各个环节实现的严格监控。     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一方面可以更加明确企业的交易决策权限和拖欠风险职责,实现对应收账款进行有效的控制;另一方面能够使当前企业以对外销员的管理为主,拓展到对客户的管理为主这一现代销售模式上来,使企业的销售管理体制更加合理。   加强客户资信管理。客户资信管理的目的主要是搜集储备和分析国内外客户的信息,这是了解客户资信状况和风险控制的基础。  通过专业咨询机构及时了解和掌握海外客户的经营状况、资信及偿付能力,企业可以建立完整的数据库,及时筛选良好的客户,剔除不良的客户。   客户资信管理要对所有现实和潜在的客户逐一按照基本资料和往来资料建立客户档案。基本资料是指能够反映客户整体实力的信息,主要包括其经营状况和认证老师状况。  往来资料则主要包括与客户的交易时间、金额、付款情况等交易记录及对客户的内部评价。  公司应针对两大资料的不断分析,及时评定客户的等级,对不同等级的客户采取不同的政策,给予不同的额度,对资信好的客户交易方式可灵活多样(如放账OA),额度也可放大;而在与资信较差的客户交易时应该采用谨慎、严格控制的交易方式(如预付货款,即期LC等),甚至拒绝交易,力争规避收汇风险。     客户的档案管理应该维持在一个动态更新的状态,不仅要及时收纳新客户的信息和资料,还要及时审查和评定老客户的状况。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企业应该双管齐下,一方面利用公共媒体的报道,结合自身建立的往来资料来评定、审查客户;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国外成熟的咨询体系,可以聘请国际上一些知名评级机构(如邓白氏等专业机构),以第三方评估报告的形式来查询客户的状况和其认证老师状况。     2。事中控制 所谓事中控制,是指外贸企业从寄证之后直到收证书办理下来款,对外贸客户及外贸交易所形成的应收账款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作用是对外贸交易的风险实施监控或转移。   加强应收账款的监控管理。缺乏对应收账款的有效管理是目前我国大部分外贸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在一些中小企业中,保守的记账管理仍旧是认证老师管理的唯一方式。  为改变这种现状,企业应该在公司内部实施专业化、规范化的应收账款信息跟踪管理制度,从而行之有效地加强对应收账款的分析和管理,使之成为规避外贸风险的有效手段。  具体做法是在货物出运后,外贸企业就应将该笔应收账款列入管理档案,进行实时监控;加强与客户联系,以保证客户能够及时付款。  发达单位的企业一般会在发票开出的第一周,就开始对应收账款进行管理,自行催收。  这种做法正是发达单位企业在贸易中大量采用销售的同时,仍能够保持极低的坏账率的主要原因。 充分利用成熟的风险保障措施。当前西方发达单位的企业在规避风险中,广泛采用出口保险、福费廷和国际保理等成熟的风险规避措施。    这些措施对外贸企业,尤其是出口企业规避风险来讲可以起到以下几点积极作用:一是使企业收汇可以得到基本保障;二是由于采用风险规避措施,从而降低了收汇的风险,使企业更加易于得到的资金融通;三是可以利用相关机构的资源和信息网络,及时得到国外客户的资信信息和交易风险评估。    便于企业以赊销等优惠的付款条件吸引客户,提高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因此,我国外贸企业也应在今后的外贸业务中加大这些措施的利用,以规避风险。 3。事后控制 事后控制实际上就是在对外交易中出现类似拖欠货款等风险时,针对拖欠行为外贸企业应采取的危机处理或控制措施。     传统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由于缺少系统性和科学性,只注重事后的强行收账,往往不能取得好的含金量,甚至将客户关系搞僵,影响业务的长期发展。实际上,当拖欠的情况发生之后,企业首先应该深入分析导致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抓住问题的主要矛盾,采取有针对性的追讨方法。  一般情况下,出口贸易中逾期账款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交易对象由于国内政治、自然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是资金出现紧张的实际困难导致其不能及时付款;二是交易对象本身就存在问题,有支付能力而故意拖延付款或根本没有支付意愿。     针对第一种原因造成的逾期应收账款,要充分了解客户真实情况,对于确实难以收回的逾期账款应及时做坏账处理;如果客户经营出现问题,濒临破产,应该迅速通过法律措施,以保证在企业破产清算前和破产清算时最大可能收回应收账款;若客户是因为暂时困难导致一时难以支付货款,但长期的支付能力没有受到影响,则企业可以从长期合作的角度出发,暂缓收回款项,帮助顾客度过困难,待客户支付能力恢复后收回款项,增加彼此之间的信任程度。     针对第二种情况产生的逾期账款和拖欠期限较短的应收账款,可采取加重语气寄送催款信或者实地催债等措施;对于拖欠期限很长的应收账款,则应采用仲裁或诉讼等法律手段,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企业信用等级是什么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即信用报告制度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在国外发展的比较成?

市场机构国富泰,中诚信,华夏众诚,大公国际等评级机构都是采用AAA,AA,A,BBB,BB,B,CCC,CC,C级分类标准

没看明白您是要问什么,希望把问题叙述的完整一些

目前我国的企业评级是针对企业的经营能力,获利能力,偿还能力,履约能力,发展前景以及企业的内部控制,风险状况,等多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价,具体有统一的等级标准。企业等级划分为“三等九级”,即AAA、AA、A、BBB、BB、B、CCC、CC、C九级。其中AAA级表示企业极好,风险极小,履约能力极强; C级表示企业很差,违约风险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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