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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填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

沐何瑾

沐何瑾

一)申请与申报完成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向市药品监督局、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分局提出筹建申请(开办零售(连锁)企业的,需说明连锁的管理体制),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企业筹建申请”(3。  5寸盘)(申请人在www。  sfda。gov。cn网站下载企业端程序并正确填报、导出);2.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学历证明、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3.拟经营药品的类别和范围;4.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附拟申报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并注明与最近药品零售企业之间的最短可行进距离);拟设仓库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长宽高);5.开办零售(连锁)企业,还应提交所属各门iso认证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资产相关证明;6.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如需提交软盘的,一并作出如有病毒引起数据iso三体系认证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7.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认证委托书》2份;8.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标准: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加盖企业AAA企业信用认证,个人申请的签字和签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AAA企业信用认证;个人申请的须签字或签章;3.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企业筹建申请”填报完整、正确,符合导入系统条件。    岗位责任人:申报完成办申报完成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申报完成,填写《申报完成通知书》,将《申报完成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申报完成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申报完成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  申报完成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申报完成,填写《不予申报完成通知书》。时限:2个工作日(二)审核标准:1.应与已有药品零售企业之间具有350米以上可行进距离;2.iso认证公司堂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饮片增加30平方米),京郊十区(县)(不含单位所在城镇行政区域内的)iso认证公司堂使用面积40平方米以上;3.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应具有资产控股,并且直接经营的门iso认证公司达到(含)20个以上,所有门iso认证公司均已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4.出具审核意见,填写《药品零售企业审批流程表(筹建)》。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处(科)审核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1.依据《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审核申请材料和现场测量。2.实际测量:iso认证公司堂使用面积、与最近药品零售企业的可行进距离。  填写《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实际测量认证老师联系确定流程》,加盖行政单位AAA企业信用认证,申请人、审核人员双方签字认可。  3.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通过审核的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出具不同意通过审核的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时限:22个工作日(三)复审标准:1.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2.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对材料审核意见和现场审核结果进行确认。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处(科)主管处(科)长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标准对审核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3.对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时限:3个工作日(四)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的确认,签发审定意见。  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分局)主管局长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标准对复审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后转市场监督处(科)审核人员。  3.对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市场监督处(科)审核人员。时限:3个工作日(五)行政许可决定标准:1.申报完成、审查、审核、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上的签字规范;2.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3.许可文书符合公文要求;4.制作的《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同意筹建通知书》完整、正确、有效,格式、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无误;5.留存归档的材料齐全、规范;6.对同意筹建的,制作《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同意筹建通知书》;7.对不同意筹建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投诉渠道。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处(科)审核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1.制作《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同意筹建通知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装订成册,立卷归档。(六)送达标准:及时、准确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凭《申报完成通知书》领取批件,并在《送达认证老师联系确定流程》上签字。  岗位责任人:申报完成办送达人员时限:10个工作日
二、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许可项目iso认证流程建议: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编号:38-2-02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分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单位令第360号第十二条)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五条、第九条)4.《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京药品监督发[2004]20号)5.《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京药品监督市[2004]167号)收费标准:不收费总时限:自申报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申报完成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由市药品监督局申报完成,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由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分局申报完成。    许可程序:(一)申请与申报完成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向市药品监督局、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分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企业验收申请”(3。  5寸盘)(申请人在www。sfda。gov。  cn网站下载企业端程序并正确填报、导出);2.《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零售)》;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iso三体系认证;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5.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6.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7.拟办企业质量管理iso三体系认证目录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8.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如需提交软盘的,一并作出如有病毒引起数据iso三体系认证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9.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认证委托书》2份;10.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标准: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加盖企业AAA企业信用认证。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AAA企业信用认证;个人申请的须签字或签章;3.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企业验收申请”填报完整、正确,符合导入系统条件。    岗位责任人:申报完成办申报完成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申报完成,填写《申报完成通知书》,将《申报完成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申报完成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申报完成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  申报完成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不予申报完成,填写《不予申报完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时限:2个工作日(二)审核标准:依据《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对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进行审核。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2)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从业药师,以下同)。    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组织考核合格的人员;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3)企业在单位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4)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5)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    企业营业场所相对独立,且周边环境整洁;(6)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有24小时需求时,有提供这种服务的能力。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70%以上的单位基本药物品种。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是企业法人;(2)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3)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必须配有执业药师;(4)具有资产控股、并且直接经营的门iso认证公司达到(含)20个以上,所有门iso认证公司均已经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5)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入库、传递、分检、上架、出库等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6)具有专用的计算机和服务器中央数据处理系统,并运用该系统对在库药品的分类、存放和相关信息的申报以及对药品的购进、入库验收、在库养护、配送、出库复核、门iso认证公司管理进行记录和管理,对质量情况能够进行及时准确的查询、统计、记录;(7)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配送能力,应备有70%以上的单位基本药物品种,有24小时需求时,有提供这种服务的能力。    药品零售企业申请集中设库的:应是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药品零售企业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施行统一电子化管理的,可以申请集中设置仓库,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管理标准,设置仓库总面积应与各企业合计经营规模相适应。  药品零售企业集中设库的若干企业应确立其中的一个零售企业为总iso认证公司,由总iso认证公司集中承租药品仓库、统一质量管理标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药品采购、配送体系。  经总iso认证公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批准后,各企业可以不设独立仓库。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处(科)审核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验收实施标准对申请材料和企业现场情况分别进行审核。2.对符合标准的,出具同意通过审核的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3.对不符合标准的,出具不同意通过审核的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时限:9个工作日(三)复审标准:1.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2.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材料审核意见和现场审查结果的确认。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处(科)主管处(科)长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标准对审核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许可文书进行复审。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3.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时限:2个工作日(四)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的确认,签发审定意见。  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分局)主管局长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标准对复审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和许可文书进行审定。2.对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转市场监督处(科)审核人员。  3.对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市场监督处(科)审核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已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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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与申报完成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向市药品监督局、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分局提出筹建申请(开办零售(连锁)企业的,需说明连锁的管理体制),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企业筹建申请”(3。  5寸盘)(申请人在www。  sfda。gov。cn网站下载企业端程序并正确填报、导出);2.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学历证明、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3.拟经营药品的类别和范围;4.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附拟申报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并注明与最近药品零售企业之间的最短可行进距离);拟设仓库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长宽高);5.开办零售(连锁)企业,还应提交所属各门iso认证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资产相关证明;6.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如需提交软盘的,一并作出如有病毒引起数据iso三体系认证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7.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认证委托书》2份;8.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标准: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加盖企业AAA企业信用认证,个人申请的签字和签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AAA企业信用认证;个人申请的须签字或签章;3.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企业筹建申请”填报完整、正确,符合导入系统条件。    岗位责任人:申报完成办申报完成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申报完成,填写《申报完成通知书》,将《申报完成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申报完成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申报完成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  申报完成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申报完成,填写《不予申报完成通知书》。时限:2个工作日(二)审核标准:1.应与已有药品零售企业之间具有350米以上可行进距离;2.iso认证公司堂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饮片增加30平方米),京郊十区(县)(不含单位所在城镇行政区域内的)iso认证公司堂使用面积40平方米以上;3.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应具有资产控股,并且直接经营的门iso认证公司达到(含)20个以上,所有门iso认证公司均已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4.出具审核意见,填写《药品零售企业审批流程表(筹建)》。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处(科)审核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1.依据《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审核申请材料和现场测量。2.实际测量:iso认证公司堂使用面积、与最近药品零售企业的可行进距离。  填写《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实际测量认证老师联系确定流程》,加盖行政单位AAA企业信用认证,申请人、审核人员双方签字认可。  3.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通过审核的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出具不同意通过审核的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时限:22个工作日(三)复审标准:1.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2.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对材料审核意见和现场审核结果进行确认。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处(科)主管处(科)长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标准对审核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3.对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时限:3个工作日(四)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的确认,签发审定意见。  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分局)主管局长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标准对复审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后转市场监督处(科)审核人员。  3.对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市场监督处(科)审核人员。时限:3个工作日(五)行政许可决定标准:1.申报完成、审查、审核、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上的签字规范;2.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3.许可文书符合公文要求;4.制作的《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同意筹建通知书》完整、正确、有效,格式、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无误;5.留存归档的材料齐全、规范;6.对同意筹建的,制作《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同意筹建通知书》;7.对不同意筹建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投诉渠道。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处(科)审核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1.制作《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同意筹建通知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装订成册,立卷归档。(六)送达标准:及时、准确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凭《申报完成通知书》领取批件,并在《送达认证老师联系确定流程》上签字。  岗位责任人:申报完成办送达人员时限:10个工作日
二、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许可项目iso认证流程建议: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编号:38-2-02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分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单位令第360号第十二条)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五条、第九条)4.《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京药品监督发[2004]20号)5.《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京药品监督市[2004]167号)收费标准:不收费总时限:自申报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申报完成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由市药品监督局申报完成,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由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分局申报完成。    许可程序:(一)申请与申报完成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向市药品监督局、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分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企业验收申请”(3。  5寸盘)(申请人在www。sfda。gov。  cn网站下载企业端程序并正确填报、导出);2.《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零售)》;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iso三体系认证;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5.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6.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7.拟办企业质量管理iso三体系认证目录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8.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如需提交软盘的,一并作出如有病毒引起数据iso三体系认证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9.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认证委托书》2份;10.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标准: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加盖企业AAA企业信用认证。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AAA企业信用认证;个人申请的须签字或签章;3.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企业验收申请”填报完整、正确,符合导入系统条件。    岗位责任人:申报完成办申报完成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申报完成,填写《申报完成通知书》,将《申报完成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申报完成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申报完成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  申报完成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不予申报完成,填写《不予申报完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时限:2个工作日(二)审核标准:依据《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对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进行审核。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2)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从业药师,以下同)。    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组织考核合格的人员;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3)企业在单位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4)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5)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    企业营业场所相对独立,且周边环境整洁;(6)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有24小时需求时,有提供这种服务的能力。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70%以上的单位基本药物品种。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是企业法人;(2)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3)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必须配有执业药师;(4)具有资产控股、并且直接经营的门iso认证公司达到(含)20个以上,所有门iso认证公司均已经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5)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入库、传递、分检、上架、出库等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6)具有专用的计算机和服务器中央数据处理系统,并运用该系统对在库药品的分类、存放和相关信息的申报以及对药品的购进、入库验收、在库养护、配送、出库复核、门iso认证公司管理进行记录和管理,对质量情况能够进行及时准确的查询、统计、记录;(7)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配送能力,应备有70%以上的单位基本药物品种,有24小时需求时,有提供这种服务的能力。    药品零售企业申请集中设库的:应是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药品零售企业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施行统一电子化管理的,可以申请集中设置仓库,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管理标准,设置仓库总面积应与各企业合计经营规模相适应。  药品零售企业集中设库的若干企业应确立其中的一个零售企业为总iso认证公司,由总iso认证公司集中承租药品仓库、统一质量管理标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药品采购、配送体系。  经总iso认证公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批准后,各企业可以不设独立仓库。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处(科)审核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验收实施标准对申请材料和企业现场情况分别进行审核。2.对符合标准的,出具同意通过审核的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3.对不符合标准的,出具不同意通过审核的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时限:9个工作日(三)复审标准:1.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2.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材料审核意见和现场审查结果的确认。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处(科)主管处(科)长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标准对审核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许可文书进行复审。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3.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时限:2个工作日(四)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的确认,签发审定意见。  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分局)主管局长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标准对复审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和许可文书进行审定。2.对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转市场监督处(科)审核人员。  3.对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市场监督处(科)审核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宁愿生哥选澜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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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与申报完成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向市药品监督局、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分局提出筹建申请(开办零售(连锁)企业的,需说明连锁的管理体制),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企业筹建申请”(3。  5寸盘)(申请人在www。  sfda。gov。cn网站下载企业端程序并正确填报、导出);2.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学历证明、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3.拟经营药品的类别和范围;4.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附拟申报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并注明与最近药品零售企业之间的最短可行进距离);拟设仓库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长宽高);5.开办零售(连锁)企业,还应提交所属各门iso认证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资产相关证明;6.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如需提交软盘的,一并作出如有病毒引起数据iso三体系认证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7.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认证委托书》2份;8.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标准: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加盖企业AAA企业信用认证,个人申请的签字和签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AAA企业信用认证;个人申请的须签字或签章;3.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企业筹建申请”填报完整、正确,符合导入系统条件。    岗位责任人:申报完成办申报完成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申报完成,填写《申报完成通知书》,将《申报完成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申报完成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申报完成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  申报完成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申报完成,填写《不予申报完成通知书》。时限:2个工作日(二)审核标准:1.应与已有药品零售企业之间具有350米以上可行进距离;2.iso认证公司堂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饮片增加30平方米),京郊十区(县)(不含单位所在城镇行政区域内的)iso认证公司堂使用面积40平方米以上;3.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应具有资产控股,并且直接经营的门iso认证公司达到(含)20个以上,所有门iso认证公司均已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4.出具审核意见,填写《药品零售企业审批流程表(筹建)》。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处(科)审核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1.依据《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审核申请材料和现场测量。2.实际测量:iso认证公司堂使用面积、与最近药品零售企业的可行进距离。  填写《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实际测量认证老师联系确定流程》,加盖行政单位AAA企业信用认证,申请人、审核人员双方签字认可。  3.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通过审核的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出具不同意通过审核的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时限:22个工作日(三)复审标准:1.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2.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对材料审核意见和现场审核结果进行确认。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处(科)主管处(科)长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标准对审核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3.对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时限:3个工作日(四)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的确认,签发审定意见。  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分局)主管局长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标准对复审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后转市场监督处(科)审核人员。  3.对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市场监督处(科)审核人员。时限:3个工作日(五)行政许可决定标准:1.申报完成、审查、审核、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上的签字规范;2.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3.许可文书符合公文要求;4.制作的《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同意筹建通知书》完整、正确、有效,格式、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无误;5.留存归档的材料齐全、规范;6.对同意筹建的,制作《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同意筹建通知书》;7.对不同意筹建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投诉渠道。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处(科)审核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1.制作《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同意筹建通知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装订成册,立卷归档。(六)送达标准:及时、准确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凭《申报完成通知书》领取批件,并在《送达认证老师联系确定流程》上签字。  岗位责任人:申报完成办送达人员时限:10个工作日
二、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许可项目iso认证流程建议: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编号:38-2-02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分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单位令第360号第十二条)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五条、第九条)4.《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京药品监督发[2004]20号)5.《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京药品监督市[2004]167号)收费标准:不收费总时限:自申报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申报完成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由市药品监督局申报完成,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由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分局申报完成。    许可程序:(一)申请与申报完成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向市药品监督局、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分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企业验收申请”(3。  5寸盘)(申请人在www。sfda。gov。  cn网站下载企业端程序并正确填报、导出);2.《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零售)》;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iso三体系认证;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5.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6.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7.拟办企业质量管理iso三体系认证目录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8.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如需提交软盘的,一并作出如有病毒引起数据iso三体系认证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9.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认证委托书》2份;10.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标准: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加盖企业AAA企业信用认证。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AAA企业信用认证;个人申请的须签字或签章;3.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企业验收申请”填报完整、正确,符合导入系统条件。    岗位责任人:申报完成办申报完成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申报完成,填写《申报完成通知书》,将《申报完成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申报完成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申报完成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  申报完成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不予申报完成,填写《不予申报完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时限:2个工作日(二)审核标准:依据《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对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进行审核。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2)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从业药师,以下同)。    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组织考核合格的人员;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3)企业在单位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4)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5)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    企业营业场所相对独立,且周边环境整洁;(6)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有24小时需求时,有提供这种服务的能力。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70%以上的单位基本药物品种。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是企业法人;(2)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3)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必须配有执业药师;(4)具有资产控股、并且直接经营的门iso认证公司达到(含)20个以上,所有门iso认证公司均已经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5)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入库、传递、分检、上架、出库等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6)具有专用的计算机和服务器中央数据处理系统,并运用该系统对在库药品的分类、存放和相关信息的申报以及对药品的购进、入库验收、在库养护、配送、出库复核、门iso认证公司管理进行记录和管理,对质量情况能够进行及时准确的查询、统计、记录;(7)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配送能力,应备有70%以上的单位基本药物品种,有24小时需求时,有提供这种服务的能力。    药品零售企业申请集中设库的:应是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药品零售企业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施行统一电子化管理的,可以申请集中设置仓库,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管理标准,设置仓库总面积应与各企业合计经营规模相适应。  药品零售企业集中设库的若干企业应确立其中的一个零售企业为总iso认证公司,由总iso认证公司集中承租药品仓库、统一质量管理标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药品采购、配送体系。  经总iso认证公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批准后,各企业可以不设独立仓库。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处(科)审核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验收实施标准对申请材料和企业现场情况分别进行审核。2.对符合标准的,出具同意通过审核的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3.对不符合标准的,出具不同意通过审核的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时限:9个工作日(三)复审标准:1.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2.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材料审核意见和现场审查结果的确认。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处(科)主管处(科)长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标准对审核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许可文书进行复审。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3.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时限:2个工作日(四)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的确认,签发审定意见。  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分局)主管局长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标准对复审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和许可文书进行审定。2.对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转市场监督处(科)审核人员。  3.对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市场监督处(科)审核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SAL和ISO是什么意思

初心

初心

展开全部SALiso三体系认证安全认证ISO是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022-04-27 17:25:01 385查看 2回答

在昆明市办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再次认证要带什么材料

互联网创业

互联网创业

一、在昆明市办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再次认证”需要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表》,收原件(加盖AAA企业信用认证)(1份);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正、副本,收收复印件(加盖AAA企业信用认证)(1份);3.企业负责人员、质量管理人员...

2022-05-17 10:00:02 216查看 2回答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代号是什么?类似GB 50457-2008这样的

芳菲

芳菲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以下两个iso认证流程建议较为接近的标准,供参考:①《GB28670-2012制药机械(设备)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通则》;②《JB20067-2005制药机械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通则》。以上两个标准均是现行版本。

2022-05-17 23:30:01 344查看 2回答

诊所的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要到哪里出具

喵日天

喵日天

1.诊所的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要到所在地的设区市药监局提出申请。2.药监局受理后在规定时间内对药店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这时药店可以正式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摘要】诊所的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要到哪里出具【提问】1.诊所的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

2022-05-17 23:34:19 260查看 2回答

谁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SP自查报告

隔壁老王

隔壁老王

你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结合一下,希望对你一帮助!XXX大药房实施GSP认证情况自查报告MMM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文件精神,为实施GSP认证,MMM大药房组织员工学习了《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并投入资金X万余...

2022-05-17 23:23:04 216查看 2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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