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
iso三体系认证是没有规定保存多少年的 但是至少是一年 申请作废的
iso三体系认证是在1年后销毁 而且各部门收集的iso
三体系认证保存是3个月
下面这些可能对你有 用
5.5 iso三
体系认证的发行
5.
5.1 质量手册、程序iso三体系认证由行政部根据iso三体系认证涉及权责部门评估分发iso三体系认证及分发份数后,再分发给相应的部门;具体发放份数以《iso三体系认证发放/回收记录表》的发放份数为准
5.
5.2 作业指导书、工程iso三体系认证由编制部门确定分发部门及分发份数,具体发放份数以《iso三体系认证发放/回收记录表》的发放份数为准,iso三体系认证转交给行政部受控后,由行政部将iso三体系认证发放到相关部门;
5.
5.3 表格格式随同
二、三阶iso三体系认证一同审核批准后交行政部保存,行政部通知使用部门依照批准的格式启用;
5.
5.4 受管制iso三体系认证在发行之前,行政部需在每份的每页加盖红色“受控iso三体系认证”章,同时需登录分发记录;
5.
5.5 管制iso三体系认证如有污损或遗失,需由申请部门填写《iso三体系认证申请单》,并经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向行政部申请,行政部根据批准后的《iso三体系认证申请单》内容,发给申请部门相应的iso三体系认证,同样亦需于补发的iso三体系认证上盖红色“受控iso三体系认证”章。
5.6 iso三体系认证的修订
5.
6.1 各部门均可根据需要提出iso三体系认证更改申请;
5.
6.2 质量手册的修订:由申请部门主管填写《iso三体系认证更改申请单》交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根据《iso三体系认证更改申请单》内容即召集相关部门,确定是否更改及如何更改.经总经理确定更改后,将《iso三体系认证更改申请单》交行政部更改发行;
5.
6.3 程序iso三体系认证的修订:由申请部门主管填写《iso三体系认证更改申请单》交行政部更改发行;
5.
6.4 修订后iso三体系认证需经原iso三体系认证审批人/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生效;
5.
6.5 如果iso三体系认证内容更改,应采取改版方式;若iso三体系认证只是个别错字、漏字等不影响运作方式,更改时可由行政部直接在iso三体系认证上更改。
5.7 管制iso三体系认证的保存及使用
5.
7.1 iso三体系认证正本由行政部保存,副本由iso三体系认证持有部门保存.经批核的表格正本亦由行政部保存。
5.
7.2 行政部及各部门依照实际需求作《iso三体系认证清单》,反映iso三体系认证之最新修订状况及方便查阅;
5.
7.3 工作指导书贴于生产工场,须用胶袋封好,防止涂改,各部门主管有责任维持工作指引之完整;
5.
7.4 各部门主管须将其部门收到之一整套体系iso三体系认证收录在部门活页夹中,必要时建立索引以方便员工查询;
5.
7.5 管制iso三体系认证禁止各部门内私自影印使用,如部门或个人需了解质量iso三体系认证,而部门内没有时,可向行政部借阅,但需办理咨询借阅登记手续;
5.
7.6 所有体系iso三体系认证除正在使用中以外,应及时存放活页夹中,并将活页夹放回所属部门之iso三体系认证柜中;
5.
7.7 iso三体系认证开发数据的管制参照本程序iso三体系认证
5.
3.1执行;
5.8 作废iso三体系认证的回收
作废的管制iso三体系认证副本由行政部实时回收销毁,如作废iso三体系认证有参考价值时,行政部应在该iso三体系认证上盖“作废iso三体系认证”章后,由原iso三体系认证持有单位保留参考,但不可当成作业之依据;作废的管制性iso三体系认证正本由行政部盖“作废iso三体系认证”章后,至少保存一年后方可销毁。
5.9 外部iso三体系认证的控制
5.
9.1 直接引用的各类外部数据和iso三体系认证,由iso三体系认证的数据对口管理.管理者代表批准后交到行政部盖“外来iso三体系认证”章后,由行政部自行编号,并根据对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确定份数再发放到使用部门,方可使用,行政部建立“iso三体系认证清单”;
5.
9.2 管理者代表须每年与认可机构核对有关国际标准的最新版本;
5.
9.3 管理者代表每年初定期到有关部门核查所使用的各类标准等外部iso三体系认证是否有效版本,及时更换过期iso三体系认证。
5.10记录之格式按《iso三体系认证管理程序》要求执行;
5.11记录填写:
5.1
1.1正式的记录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红色笔填写;
5.1
1.2记录要求清晰、完整、准确;
5.1
1.3记录不得随意涂改,则在涂改处旁签名或盖章;
5.1
1.4窗体格式上签申报条件及流程段应经相关权责人员签署后始为有效,若有不适用字段应予划掉;
5.1
1.5如果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填写,应由填写人或其主管改正。
5.12 各部门应给各种记录以清楚的标识,及时收集、编目归档,以便查阅及取放;
5.13各类记录行政部依《记录一览表》中规定的保存期限保管,如记录已满活页夹,可打包装箱,包箱上须贴附记录数据目录,且包装箱应储存于适宜的环境,以防止被丢失、损坏;
5.14 各部门须及时整理近期记录,保存期为3个月,之后交行政部统一存盘保存,行政部定期收集,并及时销毁已过保存期的质量记录;
5.15 表格的修订
新表格正式使用,表格使用部门须将旧表格全部收回, 不可新旧混用。